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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三十三只石蛙 遂昌农民被判拘役 法院:抓捕野生动物超20只就涉嫌犯罪
时间:2016-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昌农民黄某最近摊上事了——他在禁猎期抓了三十几只石蛙,差点被送进监狱。在黄某看来,这也太“小题大做”了,自己不过是抓了几只“田鸡”,怎么稀里糊涂的就被送上被告席了呢?

日前,遂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33只石蛙被判刑

2016620日夜间,黄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到了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带着手电和柴刀沿着溪流一路抓捕。从晚上八点到十一点,黄某走完两段小溪,共抓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

黄某称,自己抓石蛙只是因为“嘴馋想抓点野味吃吃”。

黄某抓完石蛙,骑车从另一条路回家。凌晨一点多,黄某路经遂昌县垵口乡境内时,恰好遇到垵口乡派出所民警因有人半夜砸车设卡检查。民警见黄某半夜三更一个人骑着车在山路上形迹可疑,便将黄某带回派出所。经过盘问,黄某稀里糊涂的交代出了自己夜里是抓石蛙的。民警立即将黄某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

森林公安机关查实,620日晚,黄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手电筒用于照明,擅自到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及王村口镇某村附近的小溪,徒手抓捕石蛙33只。

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另外根据该县规定,每年41日至831日为该县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类野生动物。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狩猎规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33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狩猎超过20只可追究刑责

“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就犯法了,我们从小抓到大,一直都没事。”在法庭上,黄某懊恼不已。

和黄某一样有类似观点的人很多。在很多普通市民,尤其是农民朋友看来,很难将青蛙、蛤蟆与刑法联系到一起。其实,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对这些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像黄某这样的,抓了二十只以上石蛙的,将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不光是石蛙,许多种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除了石蛙,还包括黑斑蛙和金线蛙(青蛙)、癞蛤蟆(蟾蜍)、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等,多达1700余种。

 “另外,还必须遵守各地发布的禁猎通告,在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哪怕是一只,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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