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群众参与司法的桥梁,在审判活动中,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2015年10月30日,遂昌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特殊的人事任免议案,对遂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林某依法予以免职。 林某出生于1962年,浙江遂昌人。2014年8月,遂昌法院选拔任命了96名人民陪审员,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林某正是其中之一。 然而,林某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共有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五位申请执行人向遂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林某等人的债务共计828.3万余元。该院受理后,林某只清偿了80余万元,便逃往外地避债。 2015年8月11日,遂昌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遂昌法院认为,林某在担任该院人民陪审员期间,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积极给付案件执行款,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威信和形象,不适合再担任人民陪审员,遂向人大常委会提议免去林某的遂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今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陪审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据了解,该办法出台以来,人民陪审员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遭免职的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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