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执行局穷尽执行措施,为15名农民工索回劳动报酬25596元,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农民工的交口称赞。 因包工头何某拖欠谢某等15人为其承包的村道改造工程打工工资共计25596元,今年2月,谢某等15名农民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给付工资款,同时支付拖欠工资款利息。经主审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何某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给谢某等15人工资25596元。调解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谢某等15人6月28日又到我院申请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积极想办法、定方案,多次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谈话,讲明利害关系,宣传执行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何某也承诺3天后将上述款项交至法院,但期满后何某不但未偿还工资还将所有原使用的电话变更,外出逃避义务。经多方了解核实,何某妻子虽已离婚,但何某支付谢某等15人工资的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我院于8月2日下发执行裁定,追加其前妻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何某前妻10日内偿还谢某等15人的劳动报酬,但其前妻不配合,拒绝支付。通过查控,何某前妻办有一家饰品厂,承办人员便发出通告,告知其将承担的后果,逾期不履行义务,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该厂。迫于执行压力,何某前妻最终主动履行了义务。8月17日,谢某等15人怀着激动的心情到我院执行局领取了各自的工资,该案得以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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