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坊转让未变更登记 负债欠款谁来还?
茶坊已转让,但未变更工商登记,那所欠货款由谁还?登记业主还是实际经营者?近日,我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县城一音乐茶坊先后25次从原告叶某处购买啤酒等酒水共计11012元,由于该货款销售清单上由被告吕某签名,遂找吕某偿还,但吕某称自己为茶坊的雇员,经营者为叶某某,作为雇员在销售清单上签字只能证明收到货物,不能认定自己为经营者,因此该货款应由实际经营者偿还。而叶某某称自己的茶坊早已转让给吕某,鉴于吕某要求先用其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且彼此为朋友,故一直未去变更工商登记,该货款是吕某经营期间所欠,因此也不愿意偿还。经多次催款未果,叶某只好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叶某某和实际经济者吕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叶某主张茶坊已转让给被告吕某的证据不足,被告吕某主张其只为雇员收取货物不应作为被告的主张,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根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最终作出被告叶某某、吕某共同偿还给原告叶某货款11012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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