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行政诉讼 > 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当做哪些工作?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怎么办?
上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