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行政诉讼 > 判决
对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判?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悖,损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明显不公正。如行政处罚虽然是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的,但畸轻或者畸重,明显不公正。
        有些法律、法规由于要照顾到全国或者某地区复杂的情况,不可能规定得十分细致,给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当大。如果认为凡幅度内的处罚均属合法,那么出现处罚畸轻畸重损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就无能为力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很宽,有些只规定可以处罚,连法定幅度都没有规定。根据这两种情况,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有可能发生畸轻畸重、严重损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规定显失公正为违法并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十分必要。
        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判决行政机关改变,也可以作出判决代替行政机关原处罚决定而直接对原告生效。显失公正是人民法院惟一可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情况,给予人民法院这个变更权的目的有二:一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如不直接变更,行政机关还得作一次行政决定;二是减少循环诉讼。比如人民法院撤销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决定,而原告仍不服,又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所谓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划清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与偏轻偏重的界限,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是应当纠正的,而对于偏轻偏重,法院应当判决维持。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犯罪的,怎么办?
上一篇: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