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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保护您权利的第二次机会
时间:2013-08-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应符合以下的条件:首先,您必须得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其次,您只能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裁定中也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管辖异议三种裁定才能上诉,其他裁定以及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最后,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能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判决、裁定有不同的上诉期限。其中,不服民事、行政案件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刑事案件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期限都是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计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就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届满日。另外,需要特别提示您的是,您的上诉日期以您递交或邮寄上诉状之日为准,而不是以法院收到日为准,因此您需要特别保存好相关的邮寄或递交凭证。

    您提出上诉,还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请律师写,也可以自己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等)、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您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还必须缴纳上诉费,但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或虽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上诉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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