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使用哪国语言文字?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用本国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不能有任何变通。这既体现维护国家的尊严,又表示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以方便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由于提供翻译是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所以翻译费用由其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他人在我国代理诉讼有何要求?
上一篇:我国可否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