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代替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的方式可以向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使他们熟悉法律,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接受受损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推荐合适的、懂得法律的人作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当事人起诉。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吗?
上一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在多长时间通知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怎么办?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