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起诉
少数民族可以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这项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避免因语言、文字障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上一篇:能否对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