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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制度
时间:2014-05-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提高法制宣传效果,结合本院《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联系乡镇(街道)制度》,制定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副科以上领导与联系乡镇沟通设立巡回审判联络点,方便群众与法院联系。

二、巡回审判采取个案巡回和定期巡回相结合的办法。

三、院领导每年带队到联系乡镇开展定期巡回审判至少一次以上,就地受理告诉、开庭审理、调处纠纷、接受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协助乡镇开展信访工作。

四、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可以即告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裁。就地受理告诉前,应通过电话方式将案情告知立案庭,经立案庭审查后,方可立案。立案庭应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立案信息。不能就地开庭审理的告诉,巡回审判人员应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案件材料带回立案庭审查立案。

五、个案巡回由审判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开展。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当事人行动不便、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等的案件,应优先考虑到当事人所在乡镇进行就地审判。

六、巡回审判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力争案结事了。审判过程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旁听或参与调解。对于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当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

七、巡回审判要注重通过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形式,及时记录巡回审判工作情况,并且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办理具有宣传意义的巡回案件时,应通知办公室派员参加。

八、配置一辆警车专门用于巡回审判,未经分管院长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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