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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须知
时间:2011-05-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档案查阅范围:

1、当事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查阅本人案件。

2、非本人的案件但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相关的材料。

3、与案件无关的公众一般仅限于查阅隐去个人信息后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一般不再提供纸质档案查阅服务。

4、所有查询仅限审判、执行卷正卷。

二、档案查阅须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查阅本人案件:

1、境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查阅;港澳居民凭往来内地通行证查阅,台湾居民凭来往大陆通行证查阅;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查阅。

(二)诉讼代理人查阅所代理案件:

1、律师凭本人律师证可以查阅本人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其它诉讼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曾经代理过的案件。

2、查阅非本人代理的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电子档案,应提交本人律师证、原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其它诉讼代理人查阅非本人代理的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电子档案,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持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查阅手续。

(三)相关部门凭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办理查阅手续。

三、查阅人应按照档案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申请单》。除当事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本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外,查阅申请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档案室同意,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打印或复印案件相关材料。档案可以在打印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打印材料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以及各类文书原稿等,不提供打印服务。

五、查阅诉讼档案材料,不得使用摄影、摄像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下载电子档案。违反上述规定,取消诉讼档案查阅权限。

六、诉讼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已有电子诉讼档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查阅原件,应填写《查阅诉讼档案原件申请单》,说明理由,向档案室提出申请,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审批的,由档案通知查阅人具体查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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