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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3-11-05  来源:遂昌法院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提倡勤俭节约、减少公务开支。紧紧围绕审判和执行的中心工作,保证办案和领导工作用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院机动车辆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由专人负责、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驾驶或出借使用,一经发现按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二、院领导工作用车另行规定,但参与协调、指导办案的,由各部门负责派车。各部门县城内开会、办案、送达;到县城外开会、培训、学习以及可用邮寄方式进行的材料、文件等原则上不派车。 

三、执行局暂定两辆车保障执行工作,法警队两辆囚车。必要时行政科可调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执行局、法警队可凭派车单到行政科统一调派车辆。 

四、本院各部门工作、办案用车,应提前一天报送派车单,并如实写明用车人姓名、用途、去向、起止时间,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再由分管行政科的院长审批后送司法行政科派车。执行局、法警队在本县范围内用车由局、队负责人审批,超出范围由分管行政科的院长审批。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出车。并将出车单副联交值班室登记。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应先在电话请示,回院后及时补办审批单。 

五、用车人员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不得开“霸王车”“特权车”“赌气车”,如违反规定被当事人举报或被曝光者,根据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六、同一部门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派用两辆车出差。在时间、地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部门可合并派车使用,由行政科统一调配。 

七、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本院所有车辆已经推行使用GPS跟踪管理,院领导和行政科实行不定时监控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及时整改。 

八、车辆购件或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政科,并由行政科如实填写好所需更换的材料和配件,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凭修理单到定点厂(店)进行维护修理。 

九、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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