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上海浙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应福与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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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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