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单鸣东:
本院受理原告蓝小华诉被告单桂清(2019)浙1123民初2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蓝小华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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