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华登龙、华黎锋:
本院受理原告华根喜诉你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557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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