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正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波与你(2018)浙1123民初22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及令状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