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174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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