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淑娟: 本院受理原告潘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遂商初字第27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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