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丽遂商初字第4号
潘连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叶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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