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丽遂商初字第697号
华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管霞锋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