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丽遂商初字第905号 高长文、吴菊梅、遂昌县莱莱洁洗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平与你二人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及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0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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