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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2期
时间:2014-02-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昌法院 “拒执犯罪”审理分析

为广泛借助社会资源,打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活动和秩序,提升法院执行力和威慑力。我院刑事审判庭积极发挥审判司法职能,就“拒执犯罪”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审理情况

近些年,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在少数,有一部分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但由于各种原因,追究“拒执罪”的案件非常少,近年来遂昌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2012年1件),追究刑事责任仅1人,适用率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0.3‰。

案件回放:遂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的申请人杨月丽与被执行人周莲香、章贞、章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莲香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周莲香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交付执行。后被执行人周莲香为躲避债务,隐匿行踪,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莲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莲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拒执罪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1. 追诉途径不畅。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没有标准进行衡量和判断,仅仅是凭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随意性较大,影响拒执行为的构罪,导致追诉程序启动难,凸显法院的尴尬地位。按照《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也有相应规定。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理。这样,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未达到量刑标准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同意立案追诉的,拒执罪的程序就面临着难以启动。

2.立案侦查中取证存在困难。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需达到情节严重,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都是以极其隐秘的手段进行的;法院执行部门由于案多人少,无充足时间保证证据材料收集的完整及充分,只是初步地收集证据材料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面临取证障碍,不能有效搜集证据,加上刑事证据标准要求严格,导致拒执犯罪追诉无力。

三、关于加强拒执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1.法院执行人员自身要提高认识。“拒执罪”适用率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人员要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学习与实践,提高对“拒执罪”的理解能力;敢于运用刑法制裁的强大威慑力这一“武器”,来加大对被执行人刑事制裁的力量。在执行过程中不怕畏惧,重视对被执行人财产动向的监督,及时了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信通过“拒执罪”的追诉,来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而维护司法公信力。

2.公检法办案机关需加强会商,明确办理原则。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入刑意味着拒执犯罪不是法院内部的事务,是公诉案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提高统一认识,立足实践和打击效果,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具体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条件,拒执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对程序的启动勿过于严格。各个程序之间形成有序地衔接,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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