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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2期
时间:2013-02-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浅议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困境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5年实施以来,基层法院在不断探索和完善陪审员管理模式。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专业户”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为此,笔者以丽水全市基层法院陪审情况及遂昌法院陪审员管理为样本进行考察,期许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工作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全市基层法院陪审员陪审概况

2010年-2012年前10月,全市基层法院案件陪审率基本上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有些法院的陪审率波动较大,这说明部分基层法院在陪审工作管理上,存在忽紧忽松的现象。遂昌法院近三年来的陪审率较为稳定,但是今年的陪审率明显落后于全市。该院在今年第二季度开始,试图努力提高这一指标,但是受到陪审员管理的制约,指标增长缓慢。

二、遂昌法院陪审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

该院现有陪审员14人,占全院现有法官人数40名的35%。从性别年龄结构看,男性7名,占50%;女性4名,占50%;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34岁,其中30—39岁的3人,占21%;40—49岁的6人,占43%;50—59岁的4人,占29%;60岁以上1人,占7%。从文化程度看,本科学历7人,占50%;专科学历7人,占50%。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13人,占93%;无党派1人,占7%。从职业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人,占44%;企事业单位职工2人,占14%;人大代表2名,占14%;离退休人员2名,占14%,农民2名,占14%。从户籍分布情况看,城镇人口10名,占71%;农村人口4名,占29%。

综上可以看出,该院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在性别、年龄和城镇人员等结构上比较合理,但从行业构成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比较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人员占比较少。另外,遂昌县是聚居有少数民族,下辖有民族自治乡,但在却没有少数民族的陪审员。

(二)陪审员邀请难

虽然该院参审率逐年递增,但对于每个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数参差不齐,多数陪审员存在邀请难的现象,导致陪审案件集中在少数陪审员身上。以今年1-10月为例,该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134件,人均陪审案件9.6件,其中陪审案件最多的1人为全年陪审53件,占全部陪审次数的40%;而陪审案件最少的为2件,陪审数仅占1.5%。陪审案件最多的2名陪审员,其陪审数占到了71.6%,而有11名陪审员陪审数未达到平均陪审数,个人参审程序严重失衡。部分陪审员邀请难的原因,一是由于陪审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工占比较大,因单位工作繁忙,导致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发生冲突而不能参加;二是由于该县财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陪审的,不得发放陪审补贴,致使该部分陪审员积极性降低;三是有的陪审员把陪审员当作一种政治名誉而不尽其责。陪审积极性不高制约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导致实际参与陪审工作的陪审员数量较少。

(三)法律专业知识欠缺

少数陪审员忽视了对业务的学习和钻研,没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有的陪审员甚至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以种种理由不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审判业务培训,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审判业务培训不够,特别是集中培训的时间少,培训的覆盖面不够全面,继而导致陪审员专业知识欠缺,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把握不准,个别陪审员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坐台观望现象。由于担心陪审员无法胜任案件的合议,业务庭在承办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多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民商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告案件。今年1-10月,民商事公告案件的陪审率为88%,而其他民商事案件的陪审率仅为56%。案件的单调性反过来影响了陪审积极性。

(四)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是对陪审员的使用不规范。当前,在陪审员的使用上比较随易和松散,陪审案件多由承办书记员直接向陪审员发出邀请,缺少对陪审均衡度的统筹安排。由于书记员倾向于邀请容易邀请到的陪审员,导致陪审员的个人陪审率更加失衡。同时,由案件承办人员自行邀请陪审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二是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难以保障,陪审员认为陪审工作不是本质工作,思想上没有压力,工作上没有责任,导致参加陪审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以本职工作忙而不参加庭审,导致陪审工作的运行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无法形成长效机制。三是阳光司法工作关于陪审率的考核规定不尽合理。根据阳光司法的考核要求,陪审率应当同比上升或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这将促使基层法院的陪审率趋于100%,但要求基层法院对所有普通案件均使用陪审员并不切实际。有些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开庭数次,而一旦陪审员因故无法参加庭审,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三、完善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注重选任,提高素质。一是注重人员选任,提高陪审员队伍素质。面向广大农村,合理配置陪审员,建议吸收一些人民调解员和乡镇司法助理员为陪审员。同时严格按照公布选任条件、自荐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提请任命等环节开展陪审员选任工作,从人员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量,做到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从教育、政府、医疗、企事业单位及人大代表等不同领域的人员中确保把热心陪审工作、能力较强、素质较高、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陪审员队伍中来。二是注重参审能力培养,提升陪审员法律素养。一方面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资深法官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培训,开阔其视野,提高陪审员的法律认知能力,同时适时到外地法院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另一方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开展庭审观摩、现场开庭、法官点评、法官帮带等方式,从庭审的组织、质证、引导、合议等各个环节入手,不断提升陪审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二)优化陪审,激发激情。一是统筹安排,建立分类陪审制,采取随机抽取和分类指定的管理模式确定陪审员。由专人负责对陪审员进行日常管理,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根据陪审员的职业、特长等,在分配案件时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统筹安排陪审时间及陪审案件,使陪审员能够准确把握庭审方向和重点,提高审判质量。如,农业承包案件,请来自农村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请来自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系统的陪审员参加审理。对一些不能归口的案件则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陪审员。二是要强化经费保障,满足陪审员学习、培训、工作补贴等需要。不仅要提高陪审员的经济待遇,增加其参加陪审的补助,落实陪审员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为陪审员配置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三是充分赋予其权利,加大其责任意识,并建立一套保障其权利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使其敢于行使权利、主动行使权利,充分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四是建立陪审员驻庭制度,在原来已有陪审员的基础上,增加驻庭的专职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陪审员在诉前及诉讼各个阶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促进案结事了。

(三)健全制度,加强考核。将陪审员视为准法官,不断强化对陪审员的规范管理。一方面可制定淘汰机制、考核退出机制,健全完善陪审员考核办法。对一些不积极参加陪审工作的、不能按规定完成陪审任务的、长期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的陪审员,进行劝退、淘汰,以改变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的状况,保证陪审员队伍素质。另一方面成立陪审员管理机构,健全完善陪审员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陪审员个人档案,将陪审员培训、参审、培训、廉政等履行职责情况记入档案,对陪审工作成绩优异、工作表现好的给予表彰;二是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登记,将每个陪审员的陪审情况一案一记,年终归档;三是建立参审评议制度。每一案件审结后,审判长记录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年终对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参照法官奖惩办法,对工作优秀的陪审员适当发放奖金,以调动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四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陪审员学习培训、上岗制度及表彰奖励机制,使陪审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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